一、供油方(以下簡稱乙方)義務
1.乙方在收到甲方確認的訂單后,應主動與甲方及其船舶、船舶代理聯系確認受油船舶動態,嚴格按合同約定進行供油作業。
2.乙方應提前依法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申報供油手續,獲得批準后方可作業。加油過程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執行港口當局的特定要求。
3.乙方保證所屬供油船舶、計量器具、船員的合法性。
4.乙方應對加油過程實施嚴格的管理和全程監控,確保不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確保不發生造成甲方船舶、設備、貨物以及人員的損害事件。
5.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其供油義務轉移給第三方,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由乙方對甲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以任何形式開展的對供應燃油質量、數量和操作過程的監督檢查或其他要求。
二、 供油與計量
1.供油期限為船舶抵港后至離港前,除甲方原因及港口特定要求外,乙方供油作業不得影響甲方船舶正常的在港作業和開航。
2.雙方供油操作執行《船舶供受燃油規程》(GB/T 25346-2020)。
3.在乙方供油駁船靠、離受油船期間,應服從受油船舶指揮,由于乙方駁船操作不當造成受油船船體損傷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4.加油前,乙方供油船代表應主動向甲方受油船代表出示供油船艙容表或流量計檢定證書,雙方共同檢測供油駁船油艙的總深、油位、油溫或流量計讀數,并做好詳細記錄。
5.供油過程中,按照《石油產品取樣法》(GB/4756,手工法)在受油船全過程滴油取樣,并由雙方代表當場共同取存鉛封,受油船舶留存3份,乙方留存2份,作為核查油品質量的依據,油樣保存的時間不得少于一年。
6.供油完畢后,乙方保證每次供油數量誤差保持在國家行業誤差±0.3%的范圍之內。對數量有爭議時,雙方應在現場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以雙方同意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油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為準。
7.如甲方查實乙方存在供油數量短少的問題,甲方有權按照實際短少數量的十倍金額扣留未支付乙方的燃油款。
8.供油數量確認后,乙方與甲方船舶共同簽署供油憑證。
9.在供油過程甲乙雙方的責任按如下原則劃分:(1)雙方責任風險劃分以甲方受油船受油法蘭接口為界,受油法蘭接口處(含)至乙方供油駁船一側的責任風險由乙方承擔,另一側責任風險由甲方承擔。乙方須對包括接卸管路、開關泵等供油全過程實施嚴格管理和全程監控,確保不發生環境污染或對甲方船舶、設備、貨物和人員造成侵害的事故,否則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2)上述責任劃分不包括燃油質量和數量短少問題而引起的責任風險。(3)乙方對供油船船員和乙方代表的人身安全負責。
三、 質量標準
1.乙方保證所供燃油質量符合《船用燃料油GB 17411-2015》質量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硫含量標準,供油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所供燃油的化驗報告,并作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同時乙方保證實際供應燃油質量須與乙方提供的化驗報告一致。
2.甲方有權指定任何一家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對共同封存的油樣進行檢驗,并以該檢驗結果作為確認油品質量的依據。如乙方確有異議的,由雙方共同指定獨立的檢驗機構進行油樣化驗和質量認定,費用由責任方最終承擔,該指定機構的檢驗結果作為認定質量責任的依據。
四、 違約責任
1.若乙方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供油的,應當按照約定的供油數量對應的油款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還應當賠償甲方損失。
2.若乙方供油數量超出國家行業誤差-0.3%的,應當按照誤差數量對應的油款的雙倍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3.若乙方最終供油的數量與合同約定數量超過±5%,乙方應當向甲方按照偏差數量對應油款的雙倍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還應當賠償甲方損失。
4.如出現燃油質量問題,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解決,并承擔賠償責任:(1)經甲方船舶確認乙方供應燃油不能繼續使用的,乙方需全力配合甲方進行燃油退換,無論化驗結果是否符合質量標準。(2)乙方對燃油質量指標不合格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對于甲方船舶實際耗用的不合格燃油,乙方在承擔上款賠償責任的同時,甲方有權按照質量指標超標情況扣罰乙方燃油款,扣罰標準如下:(1)硫含量、閃點(閉口):未達到質量標準的,每個指標按300元/噸扣罰。(2)上述未列舉的指標(凈熱值除外)不符合約定標準的,每個指標按照200元/噸扣罰。
6.對于“密度”(15℃)指標,無論是否符合質量標準,對于檢測值低于供油憑證數值超過0.3%的部分,每低滿0.1%的按50元/噸扣罰,不足0.1%的部分按比例扣罰。
7.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遭受行政執法機關行政處罰的,乙方除對甲方全部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外,按照10萬元/次賠償甲方名譽損失。
8.本合同項下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設備損壞的修復或更換費用、退換油費用、清艙洗艙費用、船期損失、行政處罰、化驗費用、司法費用、律師費、差旅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