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唐國際唐山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競價公告
承運業(yè)務公告
競價單編號:NCYD-111802-202512-010
河北大唐國際唐山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就 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沙城站(內蒙古滿世煤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罐子溝礦)到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河北大唐國際唐山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專用線 承運業(yè)務進行公開競價,歡迎具備資格的供應商參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運業(yè)務類型:國內承運
2. 運輸方式:火運
3. 幣種:人民幣
4. 承/倒運數量:20,000
5. 發(fā)貨地: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沙城站(內蒙古滿世煤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罐子溝礦)
6. 到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河北大唐國際唐山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專用線
7. 報價單位:元/噸
8. 交貨日期:2025-12-06 至 2025-12-31
二、交易平臺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燃料電子交易平臺(http://www.t5e293i0.cn/)
三、時間安排
1. 競價模式:一次報價
2. 第一次報價截止時間:2025-12-06 15:38:13
四、競價主要條款
一、競價填報要求
1.在競價前,承運方必須具有以下資質:①承運方需擁有自有鐵路專用線或已租用的鐵路專用線且在鐵路總公司備案;②承運方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對煤炭進行運輸。以上資質需在報價的同時將資質交至唐山熱電公司審核,如未提供資質,則按放棄報價處理。④承運方需具有協調內蒙古滿世煤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罐子溝礦積極發(fā)運的能力。
2.承運方需具有協調內蒙古滿世煤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罐子溝礦積極發(fā)運的能力。
3.在競價前,承運方需提前對接托運方和礦方,了解裝卸及其它相關情況,若盲目報價則視為惡意競價,報價無效。
4.在競價結束3日內,承運方必須向托運方繳納50萬元保證金,否則按棄標處理。
5.承運方如果不能按照甲方計劃進行拉運,扣除保證金50萬。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運商,不得準入:
(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經政府管理部門認定被列入“黑名單”或失信單位的;
(二)經查詢,在“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信用平臺,顯示該供應商為“黑名單”的或存在“失信被執(zhí)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記錄的,列入銀行失信名單的;
(三)列入集團公司合同主體“黑名單”庫的;
(四)提供虛假信息或有摻雜使假,偷、換煤等欺詐行為的;
(五)存在重大法律糾紛或訴訟等。
二、競價結果確定規(guī)則
1.最終確定 1 家最低報價為成交承運方,以最低報價價格為最終價格。
2.如該礦點承運報價出現2家及以上承運方報價最低且相同時,需重新競價。如遇最低報價高于市場實際值,經雙方談判可將價格下調以符合市場實際值,如果不能符合市場實際,托運方有權終止本次托運采購,重新組織招標。如果合同期內,市場運費價格大幅波動,脫離實際簽訂的運費價格,雙方均可提出終止本次合同的要求。
3.如成交承運方在托運方下達調運計劃 3 日內未按托運方組織承運,視為主動放棄承運。托運方可以扣除其全額保證金,并有權追究成交承運方給托運方帶來的損失。
三、計劃、兌現考核
1、交貨地點為唐山南站,數量以實際交貨數量為準。
2、本合同項下煤炭的運輸由承運方組織,并以火車運輸的方式運至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
3、承運方偽造鐵路貨票、鐵路運票、增值稅發(fā)票等票據,托運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
4、承運方要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范圍進行均衡發(fā)運,每次發(fā)運前必須征得托運方同意,未經同意,造成車站壓車,視情況嚴重程度每次對承運方考核20000元至50000元。對于未經托運方許可而擅自發(fā)運,造成壓車且被鐵路部門調卸時,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后果由承運方承擔。
5、承運方必須確保在車廂內提前噴灑足量的防凍液,確保到廠后接卸正常。由于噴灑防凍液不及時不足量等原因造成凍煤到廠后接卸困難、影響接卸效率的,結合實際情況對承運方進行20000元至50000元的考核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勒令停裝,并扣除全部運費。
6、由托運方書面下達計劃運量和開始日期,承運方按照托運方調運計劃組織裝運。
7、提貨日期為2025年12月6日至2025年12月31日
8、承運方負責將托運方訂購內蒙古滿世煤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罐子溝礦煤炭(沙城站)運輸到托運方指定地點(唐山南站)。
9、由承運方的違約行為給托運方造成損失的,托運方考核保證金,如保證金不足以彌補托運方實際損失的,托運方保留通過訴訟要求承運方賠償所有實際損失的權利。
10、承運方如發(fā)生未按合同確定的煤礦拉煤、煤質不符、以近頂遠、以次充好、途中換煤、卸煤等弄虛作假的行為,承運方除承擔托運方的一切損失外,托運方將拒付相應運費,按照 10 萬元/節(jié)賠償托運方損失,賠償款從運費中扣除。
11、數量及質量驗收
1、到廠數量:以托運方火車衡數量驗收噸位為準。
2、到廠質量:以托運方化驗的低位發(fā)熱量為準(以下簡稱“熱值”)。
3、質量調整價
運費計價低位發(fā)熱量(以下簡稱熱值)在一個結算周期內以出礦化驗加權熱值與電廠入廠驗收加權平均熱值對比作為結算依據。在出礦化驗熱值和電廠入廠驗收熱值數據真實的情況下,一個結算周期內,出礦化驗熱值與電廠入廠驗收熱值進行比對,熱值偏差小于等于100千卡/千克,正常結算運費,如電廠入廠驗收加權熱值低于出礦化驗熱值100千卡/千克(不含100大卡/千克)以上,以100千卡/千克為基準,每降低1大卡,每噸扣罰金額=(托運方與礦方的結算價格+運費)÷結算熱值,考核金額=每噸扣罰金額*結算數量。
4、數量調整價
在承運過程中,一個結算周期內,數量損耗超過1.2%(不含1.2%),超損部分由承運方承擔。數量以礦方貨物起運地發(fā)運噸位(以里八莊站汽車衡驗收數量為準(經計量檢定合格))與貨物到達地結算噸位(以托運方軌道衡數量驗收噸位為準)作對比。數量損耗扣款=(托運方與礦方的結算價格×超損數量),將從承運方應結算運費中扣除。
四、權利與義務
1、托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托運方的權利
1、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把煤炭運輸到合同中約定的目的地。
2、煤炭托運后,托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的,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煤炭未運到目的地之前或起運之前通知承運方。
3、指定專人負責通知承運方煤炭運輸的裝卸地點和起運時間。
4、指定軌道衡過衡地點,派人監(jiān)運和監(jiān)衡計量。
2、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承運方的權利
1、 按照合同價格向托運方收取運費,嚴禁合同外收費。
承運方的義務
1、接到托運方起運通知后迅速組織車輛,請車批車,按照托運方要求及時組織運輸,一周內將煤炭運到指定的地點。如承運方在7 日內未按托運方組織承運,視為主動放棄承運。托運方有權追究成交承運方給托運方帶來的損失。
2、承運方負責煤炭途中的安保事宜,確保煤炭的不被盜、不丟失。
3、承運方對運輸全過程中的安全、協調及監(jiān)督工作負責。運輸途中發(fā)生的一切問題由承運方承擔。
4、承運方負責到廠煤炭的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對煤炭進行更換、加水等不正當行為,并確保煤炭在規(guī)定的途耗內。
5. 承運方人員要嚴格按照現場管理員要求進行入場、裝車、過磅、卸車,不服從管理的車輛,違反者將拉入黑名單,對承運方給予 2000 元/次的處罰。
6. 若承運方司機發(fā)生不聽指揮、不排隊、打架斗毆的,對承運方給予 2000 元/次處罰,發(fā)生刑事案件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有權終止承運方發(fā)運資格。
7. 如承運方因自身原因(拖欠下屬車輛運費、工資等)造成鬧事、上訪、起訴等情況發(fā)生,給托運方造成不良影響,每發(fā)生一起,托運方對承運方處以 10000 元罰款,承運方承擔一切責任。
8. 如運輸過程中遇煤炭高溫,承運方須及時通知托運方相關人員,不得擅自澆水或作其他處理。如因承運方未及時通知托運方造成的損失,由承運方全部承擔。
9. 疫情防控期間,遵守公司疫情防控要求。
五、結算及付款
1、雙方按礦方發(fā)運一個自然月的數量發(fā)運至唐山熱電公司為結算依據進行結算。結算數量以到廠過衡數量為準。承運方與托運方核對承運數量和運費,雙方結算確認后三個工作日內,承運方向托運方開具符合國家規(guī)定稅率為9%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結算總價款=結算數量×運輸競價成交價-考核費用。
3、承運方對運輸過程產生的所有費用負責(從沙城站到唐山南站),托運方只負責按照運費結算單核對的運輸重量和質量進行付款,其他費用一律由承運方承擔。
4、凡涉及數學計算小數點保留位數以托運方實際發(fā)生為準。
六、合同變更與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繼續(xù)有效。一旦買、賣雙方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應以補充協議形式經雙方加蓋合同章確認,視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約定內容為準。
1、發(fā)生如下任何一種情形的,托運方有權解除合同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1)承運方違反本合同義務,經托運方書面通知后3日內仍未糾正的;
(2)承運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經托運方書面通知后3日內仍未履行的;
(3)在約定的交貨日前3日,托運方通知承運方的;
(4)承運方發(fā)生破產清算、注銷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情形的;
(5)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托運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
1、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應加強溝通,因承運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數量運輸的,承運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托運方有權解除合同。
2、承運方中標簽合同后,必須具備按照時間進度兌現合同的能力,否則托運方有權核減合同數量。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雙方運輸、接卸能力受限或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戰(zhàn)爭、政府征用、沒收等不可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與因素)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雙方可以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延長合同期限。
2、不可抗力發(fā)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應在3日內將情況通知另外一方,并有義務采取合理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響消除后3日內向另外一方提供相應書面證明。
九、爭議解決
1、異議期限:雙方如有異議,須在貨進廠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托運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3、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五、聯系方式
1. 采購執(zhí)行單位:河北大唐國際唐山熱電有限責任公司
2. 聯系人:趙戴嘉旭
3. 聯系電話:15032560167
六、備注
七、附件
八、平臺監(jiān)督舉報通道
平臺監(jiān)督舉報電話: 010-80731255; 平臺監(jiān)督舉報郵箱: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