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臨清熱電有限公司競價公告
競價單編號:NJJD-919147-202601-093
大唐臨清熱電有限公司就2026年01月市場煤采購進行公開競價,歡迎具備資格的供應商參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種:煙煤
2. 采購數量:30,000噸
3. 交貨地點:山東省,聊城市,臨清市,大唐臨清熱電有限公司煤場
4. 交貨日期:2026-01-08 至 2026-01-16
5. 運輸方式:汽運
6. 交貨價格:到廠價
7. 數量驗收方式:廠方
8. 質量驗收方式:廠方
9.貨款結算方式:1.雙方存在數量或/和質量異議時,在交貨后5個工作日內,買、賣雙方對數量或/和質量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委托具有CNAS或CMA資質的第三方煤質檢驗機構對備查樣進行復檢,復檢結果超過國標規定的再現性規定后,雙方以第三方化驗結果進行最終驗收結算;如不超過國標規定的再現性規定,以買方檢驗結果為準。如賣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異議,則該驗收結果即作為最終驗收結算依據。2.買、賣雙方對貨物不存在任何異議后,買方于每月根據以下結算單據對上月貨款(如未特別說明,均包含運雜費在內)進行結算:(1)過衡單、貨物交接單、數量計量結果,如存在過數量異議的,應提交數量最終結果依據;(2)質量化驗結果,如存在過質量異議的,應提交質量最終結果依據。3.結算方式:本合同約定的煤炭到電廠且完成驗收和結算手續后,賣方根據買方出具的《結算確認函》開具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買方收到賣方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向賣方支付剩余已結算確認的全部貨款。4.付款方式:現匯或銀行承兌匯票。。
10. 是否含稅:含稅
二、交易平臺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燃料電子交易平臺(http://www.t5e293i0.cn/)
三、時間安排
1. 競價模式:一次報價
2. 第一次報價截止時間:2026-01-08 15:50:34
四、質量標準
煤炭指標 | 單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發熱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000 | <3,0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5 | ≥2.5 |
干燥無灰基揮發份Vdaf | % | 32-41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34 | |
全水分(Mt) | % | <15 | |
空干基內水(Mad) | % | ||
粒度 | mm | ≤50 | |
灰熔點(ST) | ℃ | ≥1,300 | |
哈式可磨系數(HGI) | HGI | ≥65 |
五、獎懲標準
特別提示:參與競價的公司需提前繳納8萬元保證金至臨清公司賬戶228611764322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清支行(之前有未退還履約保證金的公司默認為已繳納)。競價成功簽訂合同的,競價期繳納的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發生無故不履行競價結果及平臺線上確認后無故不簽訂線下合同等行為扣除8萬元保證金,
本次報量不得低于2000噸,低于視為供應商無效報量和報價。
注意:本次運輸車輛:新能源汽車(純電動汽車、氫動力汽車)100%,請合理安排運輸計劃。
一、收貨人名稱、交貨地點、供煤礦點、品種規格、質量、交貨時間及數量
1.收貨人為:大唐臨清熱電有限公司
2.交貨期間為: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1月16日,賣方須根據買方需要變更交貨日期。
3.供煤礦點、交貨地點及數量如下:
| 品名/煤種 | 供煤礦點(產地) | 發站 | 到站 | 交貨地點 | |||||||||
| 煙煤 | 臨清市東三環北首 | 大唐臨清熱電有限公司貨場 | |||||||||||
| 交貨時間(月)及數量(萬噸) | |||||||||||||
| 合計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 3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月計劃交貨量系基于買方電量計劃進行確定,買方可根據實際電量和需求變化對計劃交貨量、交貨時間、交貨地點進行調整,但應在發貨之日前提前5日書面通知賣方。
4.品種規格及質量要求:
賣方所供煤炭需滿足《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和以下煤質指標要求:
| 發熱量 1卡=4.1816焦耳 | 全水 | 灰分 | 揮發分 | 硫分 | 灰熔點 | 哈氏可磨系數 | 粒度 |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r (%) | Vdaf (%) | St,d (%) | ST (℃) | HGI | (mm) |
| ≥4000 | ≤15 | ≤34 | 32-41 | ≤1.5 | ≥1300 | ≥65 | ≤5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對卸輸煤設施、煤炭制粉系統及燃燒設備造成意外損壞的物質,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由賣方承擔。
二、運輸方式
1.運輸:本合同項下煤炭的運輸由賣方組織,托運人為賣方,并以汽車運輸的方式運至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如賣方與發貨人不一致,賣方需向買方提供由發貨人出具的發運煤炭權屬的證明材料,作為本合同的有效結算附件。運輸車輛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并遵守收貨人的調度和指揮,若違背相關要求產生的一切責任由賣方承擔;賣方遵守雙方簽訂的《安全協議》并按照《安全協議》內容做好煤車交通和安全工作。
2.風險分擔: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在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煤炭所有權歸賣方所有,其毀損、滅失的風險及損失由賣方承擔。在貨物交付收貨人后起,煤炭所有權轉歸買方所有,其毀損、滅失的風險及損失由買方承擔。
3.費用承擔:在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有關本合同項下煤炭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運費、堆存費、倉儲等費用)由賣方承擔;在貨物交付收貨人后,有關煤炭的一切費用由買方承擔。
三、數量及質量驗收
1.數量以噸為計量單位,保留兩位小數,以收貨人汽車衡計量結果為初步驗收依據;質量以收貨人化驗結果為初步驗收依據(按照國家標準采樣、制樣、化驗)。
2.賣方有權對質量驗收過程進行監督,但不得影響和干預買方驗收工作。如賣方對驗收結果有異議,應在接到該批次驗收結果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雙方委托具有CNAS或CMA資質的第三方煤質檢驗機構對備查樣進行復檢,復檢結果超過國標規定的再現性規定后,雙方以第三方化驗結果進行最終驗收結算;如不超過國標規定的再現性規定,以買方檢驗結果為準。如賣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異議,則該驗收結果即作為最終驗收結算依據。
3.檢驗費用:復檢費用由提議方承擔。
4.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賣方應熟知和遵守收貨人驗收相關制度或標準,摻雜使假或違反收貨人相關制度或標準的責任由賣方承擔。
(2)數量以軌道衡衡量重量的,車皮自重以收貨人軌道衡車號識別系統識別的重量為準。
(3)所有入廠煤車在機械采樣的基礎上,實行批批人工采樣方式。
(4)來煤中不得摻配貧瘦煤或工業廢渣、石油焦、煙道灰(鐵離子含量高)、化工原料等假煤、非煤物質,驗收人員一經發現,將按照不良供應商管理制度列入黑名單;未接卸完畢的車輛全部退煤。
(5)賣方應按照買方要求開展煤炭運輸工作,不得出現同一批次到廠運輸車輛車廂長度差超過2米、“子母車”車型運輸等情況,否則買方有權不予接收。
(6)賣方應確保煤炭在車廂內裝載均勻、平整,不得出現明顯“前后不均”、前后煤層高度差異大等情況,否則將按照500元/車次在煤款中進行考核。
5.買方認為單批次煤炭中伴有石塊、草捆等雜質的,嚴格按照買方制定的《煤質異常及糾紛處理管理制度》進行考核,賣方對此沒有異議。
四、合同價格
煤價(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為13%),采用單卡計價方式
煤價=基準價格+質量調整價+數量調整價+其他因素調整價(違反數量及質量驗收中規定產生的費用等)
(1)基準價格:質量指標符合本合同第一條第4項約定標準的煤炭到廠交貨含稅基準價格,具體如下:
| 熱值范圍 (千卡/千克) | 熱值基準價格 元/[(千卡/千克).噸] | 變化幅度 | 加權方式 | 基準價格公式 |
| 發熱量≥4000 | 基準價格 | 1千卡/千克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權低位發熱量× 熱值基準價格 |
| 3900≤發熱量<4000 | 基準價格-0.001 | |||
| 3700≤發熱量<3900 | 基準價格-0.002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權低位發熱量× 熱值基準價格 | |
| 3600≤發熱量<3700 | 基準價格-0.004 | 單批次 | 收到基單批次低位發熱量× 熱值基準價格 | |
| 3400≤發熱量<3600 | 基準價格-0.02 | 單批次 | 收到基單批次低位發熱量× 熱值基準價格 | |
| 3000≤發熱量<3400 | 基準價格-0.04 | 單批次 | 收到基單批次低位發熱量× 熱值基準價格 | |
| 發熱量<3000 | 基準價格-0.08 | 單批次 | 收到基單批次低位發熱量× 熱值基準價格 |
(2)質量調整價:
①發熱量指標以本合同第一條第4項約定的各品種“煤炭質量”為基準,在約定范圍內的,按照品種基準價格/相應基準發熱量進行加價或減價。超出約定范圍的,按照以下方式調整價格,結算金額為負數時,結零為止:
a.賣方所供煤炭加權發熱量的質量調價整均以5300千卡/千克封頂;
b.賣方所供煤炭單批次發熱量低于3700千卡/千克時,該批次不參與加權,應單獨結算;賣方所供煤炭單批次發熱量低于3000千卡/千克時,買方有權拒收。
C.合同期內不定期抽檢化驗哈氏可磨系數兩次,若加權平均值低于63HGI的,按照結算單價考核0.5元/噸。②其它指標以本合同第一條第4項約定的各品種“煤炭質量”為基準,在約定范圍內的,不調整價格。超出約定范圍的,按照以下方式調整價格,結算金額為負數時,結零為止:
| 煤質指標 | 指標范圍 | 變化幅度 | 價格增減額 | 增減基準 | 加權方式 | 質量調整價公式 |
| 灰分 | 34%<灰分≤36% | 1% | 減2.5元/噸 | 34 | 合同周期 | (加權驗收值-增減基準)/ 變化幅度×價格增減額 (分段累計考核) |
| 36%<灰分≤38% | 1% | 減5元/噸 | 36 | 合同周期 | ||
| 38%<灰分 | 1% | 減10元/噸 | 38 | 合同周期 | ||
| 揮發分 | 41%<揮發分 | 1% | 減2元/噸 | 41 | 合同周期 | |
| 30%≤揮發分<32% | 1% | 減5元/噸 | 32 | 合同周期 | ||
| 30%>揮發分 | 1% | 減15元/噸 | 30 | 單批次 | ||
| 硫分 | 1.5%<硫分≤1.7% | 0.1% | 減10元/噸 | 1.5 | 合同周期 | |
| 1.7%<硫分≤1.9% | 0.1% | 減15元/噸 | 1.7 | 單批次 | ||
| 1.9%<硫分≤2.5% | 0.1% | 減20元/噸 | 1.9 | 單批次 | ||
| 2.5%<硫分 | 0.1% | 減40元/噸 | 2.5 | 單批次或買方有權拒收 | ||
| 灰熔點 | 1300>灰熔點 | 1℃ | 減0.1元/噸 | 1300 | 每批次考核 | |
合同期內每批次化驗灰熔點,當灰熔點低于1300℃時,該批次進行考核。
根據雙方無異議的質量驗收報告,收到基全水分超出本合同約定以上部分為非煤炭重量,結算金額即為:(過衡總重量-非煤炭重量)*到廠驗收未扣水單價。實際結算單價為:結算金額/過衡總重量。
注:非煤炭重量=[1-(1-驗收水分)/(1-約定水分)]* 過衡總重量
(3)數量調整價:
以本合同第一條第3項約定的供貨總數量為基準,在約定范圍內的,不調整價格。超出約定范圍的,按照以下方式調整價格,結算金額為負數時,結零為止:
| 煤質指標 | 指標范圍 | 變化幅度 | 價格增減額 | 增減基準 | 數量調整價公式 | 備注 |
| 兌現率 | 100%<兌現率≤110% | 1% | 減2元/噸 | 100% | (兌現率-增減基準)/變化幅度×價格增減額(按結算總量考核) | |
| 90%≤兌現率<100% | 符合要求,不作調整 | |||||
| 85%≤兌現率<90% | 1% | 減2元/噸 | 90% | (兌現率-增減基準)/變化幅度×價格增減額(分段累計考核,按結算總量考核) | ||
| 55%≤兌現率<85% | 1% | 減4元/噸 | 85% | |||
| 55%>兌現率 | 1% | 減6元/噸 | 55% | |||
| 110%<兌現率≤120% | 1% | 減2元/噸 | 100% | (兌現率-增減基準)/變化幅度×價格增減額(按結算總量考核) | 必須簽訂補充協議 | |
| 120%<兌現率 | 1% | 減2元/噸 | 100% | 必須按照議價采購流程進行決策,簽訂補充協議 | ||
五、結算及付款
1.雙方存在數量或/和質量異議時,在交貨后5個工作日內,買、賣雙方對數量或/和質量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委托具有CNAS或CMA資質的第三方煤質檢驗機構對備查樣進行復檢,復檢結果超過國標規定的再現性規定后,雙方以第三方化驗結果進行最終驗收結算;如不超過國標規定的再現性規定,以買方檢驗結果為準。如賣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異議,則該驗收結果即作為最終驗收結算依據。
2.買、賣雙方對貨物不存在任何異議后,買方于每月根據以下結算單據對上月貨款(如未特別說明,均包含運雜費在內)進行結算:
(1)過衡單、貨物交接單、數量計量結果,如存在過數量異議的,應提交數量最終結果依據;
(2)質量化驗結果,如存在過質量異議的,應提交質量最終結果依據。
3.結算方式:本合同約定的煤炭到電廠且完成驗收和結算手續后,賣方根據買方出具的《結算確認函》開具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買方收到賣方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向賣方支付剩余已結算確認的全部貨款。
4.付款方式:現匯或銀行承兌匯票。
六、合同變更與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發生如下任何一種情形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1.賣方違反本合同義務,經買方書面通知后3日內仍未糾正的。
2.賣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經買方書面通知后3日內仍未履行的。
3.在約定的交貨日前5日,買方書面通知賣方的。
4.賣方發生破產清算、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的。
七、違約責任
1. 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應加強溝通,因賣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發運煤炭的(汽運以交貨時間為準),賣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賣方逾期交付超過10日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2.因賣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質量要求導致買方缺煤停機或造成設備異常損壞的,賣方應采取更換、補發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煤炭,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給買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以全額賠償。
3.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參與報價的單位需繳納競價保證金8萬元,競價結束后沒有成交的單位返還保證金,競價成交的單位,該保證金自動轉換為合同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以雙方簽訂的履約保證金協議為準。
(2)因供貨質量指標違約或未能滿足《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等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約定,或達到拒收條件的,買方有權拒收。如買方選擇拒收的,賣方應按買方要求限期改正,如賣方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補救仍不符合要求的,買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貨款,賣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買方造成的所有損失。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戰爭、政府征用、沒收等不可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與因素)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買、賣雙方對此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2.不可抗力發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應在5日內將情況通知另外一方,并有義務采取合理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響消除后5日內向另外一方提供相應書面證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響消除后,對于本合同相關的約定事項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雙方協商解決。
九、爭議解決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買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由雙方保密,未經許可不能對外提供,除非法律規定需要。
3.本合同僅限買賣雙方煤炭買賣業務,未經買方同意,賣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用于債權轉讓、保理融資、銀行貸款、質押和其它融資等業務,否則,給買方造成損失的,賣方應賠償買方損失。在此情況下,買方可以無條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據本合同第七條給予賣方任何糾正或整改寬限期。
4.雙方約定本合同其他相關事項為: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經雙方蓋章確認的本合同相關的往來電郵文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視為本 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過競價程序訂立的,則競價文件構成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如有沖突,以本合同內容為準。
5.未經買方同意,賣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8份,買方4份,賣方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爭議解決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買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2.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七、聯系方式
1. 采購執行單位:大唐臨清熱電有限公司
2. 聯系人:邢昊
3. 聯系電話:18706352315
八、備注
受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中國大唐燃料電子交易平臺由大唐國際燃料貿易有限公司負責運營。 平臺對煤炭競價實行有償服務,茲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競價服務費收費主體單位:大唐國際燃料貿易有限公司。 二、競價服務費交納對象:煤炭供應商(不含承運等供應商)。 三、競價服務費收費標準:1元/噸(含稅)。 四、競價服務費收取及確認規則 具體規則請參照平臺《供應商須知》、《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 五、競價服務費繳費賬戶: 賬戶名稱:大唐國際燃料貿易有限公司 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營業部 銀行賬號:11171101040013921 大額支付行號:103100017111 稅務登記號:91460200MA5TGN5W6D 郵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銀河大街6號院1號樓B座10層 郵政編碼:100040 聯系電話見平臺首頁。
九、合同附件
十、平臺監督舉報通道
平臺監督舉報電話: 010-80731255; 平臺監督舉報郵箱: dtrlcg-jd@cdt-rl.com